虛擬貨幣交易產生糾紛后,各方責任如何認定?區(qū)塊鏈
虛擬貨幣交易因交易主體的涉外性、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復雜性,往往較難認定權責問題,而同時由于我國的監(jiān)管政策,對各方參與主體行為已經有相對明確的規(guī)范,在此種情況下,虛擬貨幣交易的管轄問題是各方最為關注的話題。筆者主要就以下問題對虛擬貨幣交易管轄權問題作簡要分析。
1.對于服務器和注冊地在海外的交易平臺,一旦國內用戶與其產生交易糾紛,應當如何維權?是否會因跨國的問題存在無法維權的可能?
民事認定
根據(jù)我國法律上對于主體地位的認定,服務器和注冊地在海外的交易平臺實質上屬于外國主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境外交易平臺屬于外國企業(yè)或組織,與國內用戶之間的民事糾紛應當被界定為涉外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因此,境外主體與我國境內居民之間的糾紛仍適用我國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對于主體在境外,但是面向中國用戶開放交易的情況下,由于合同履行地,即用戶的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發(fā)生在中國境內,用戶可以向交易虛擬貨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認定
如虛擬貨幣交易所行為被認定為涉嫌犯罪的,則根據(jù)我國刑事相關法律對于管轄地的約定,可依屬地管轄原則或保護管轄原則追究境外交易所的刑事責任。
屬地管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一般情況下,由于服務器在境外,并且境外交易所與國內用戶之間的交易均涉及虛擬貨幣從中國境內轉移至中國境外,犯罪的行為當然的發(fā)生在中國領域內,因此可以適用屬地管轄原則追究其刑事責任。
保護管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因此,境外交易所涉嫌侵犯中國公民利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情況外,可適用保護管轄原則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主要通過網(wǎng)絡進行,被害人在選擇報案的公安機關所在地時,根據(jù)《關于辦理網(wǎng)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網(wǎng)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wǎng)站服務器所在地,網(wǎng)絡接入地,網(wǎng)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因此,我國對于面向我國公民開放交易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擁有民事和刑事上的管轄權,在虛擬貨幣交易所行為涉嫌民事侵權或者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被害人可通過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或者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2.由于服務器宕機造成的損失,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一般情況下,服務器宕機屬于因網(wǎng)絡突然故障引起的中斷,屬于計算機硬件層面的問題,對于該情形下的責任劃分,通常分為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合同中對損失責任有約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除(1)造成用戶人身傷害;或(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況外,可以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對雙方的責任承擔進行約定。因此,如果合同一方對在服務器、網(wǎng)絡故障情況下的責任已經明確,則很大程度上要根據(jù)合同約定,當然如果雙方確實沒有合理分配各方的權利義務的話,或對一方較為有利,則另一方可依據(jù)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合理提出訴求。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
根據(jù)《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侵權責任認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都無過錯的,可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適當補償。
在此種情況下,對于雙方的舉證責任要求較高,各方均應提出有力證據(jù)證明宕機發(fā)生的原因,是否屬于人為因素,或者人為可以避免等,由此最終認定各方的責任。
3.對于上述境外設立的交易所,對國內用戶開放交易的,其法律責任如何認定,我國司法的管轄效力適用問題?
根據(jù)我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的監(jiān)管要求,《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到,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yè)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對該條規(guī)范擴大解釋的情況下,從事前述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主體,即便屬于境外主體,同樣涉嫌違反我國的監(jiān)管規(guī)定。
一方面,如果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為我國主體,根據(jù)央行貨幣金銀局局長王信發(fā)表的《切實加強虛擬貨幣監(jiān)管、明確互聯(lián)網(wǎng)積分管理的“三條底線”》,我國相關監(jiān)管部門目前采取“嚴密監(jiān)測、鑒定屬性、分類指導、穿透監(jiān)管”的原則,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很大程度上會追究相應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虛擬貨幣交易所屬于非我國自然人、企業(yè)或其他組織控制或運作的境外交易所,如果向我國公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則依據(jù)上述我國對于涉外司法管轄的法律分析,相應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關的法律責任。
因此,由于虛擬貨幣交易所的交易發(fā)生在中國境內,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國司法管轄,但是由于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環(huán)節(jié)往往較為復雜,給調查機關取證帶來一定困難,同時又由于我國監(jiān)管部門已經發(fā)文提示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情況下,境內投資者主動參與交易的,其后果是否應當“自擔”,還需要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多方面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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